当事人:绵阳市同创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石梯子村11组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与绵阳高新区胡兴源农资店组成的联合体在2022年参加林业局核桃产业发展肥料与药物采购项目(第三次)(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存在围标串标和虚假响应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经查:一是你公司授权代表人“曹珂梦”近3年内曾任绵阳市荣峰化肥有限公司的联络员(绵阳市荣峰化肥有限公司参与了此次采购活动),存在围标串标;二是联合体组成成员绵阳高新区胡兴源农资店提供的生产企业“河北冠龙农化有限公司”,未取得“44%氯氟·毒死蜱”、“40%氯虫·噻虫嗪”、“30%溴菌·咪鲜胺”等三种农药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及产品执行标准,不具备此三种农药产品的生产资质,属于虚假响应。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4.你公司与绵阳高新区胡兴源农资店组成的联合体协议书第三点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本机关决定对该项目做出废标处理,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承认错误,对你公司与绵阳高新区胡兴源农资店组成的联合体给予罚款0.3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户名: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账号:22278101040000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昭化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或广元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1日